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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期间: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Updated: Jan 11, 2021

新冠肺炎突然爆发一事对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自从马来西亚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宣布我国于3月18日至31日,正式落实行动管制令。因此,这引起了许多商业的关注,尤其是当他们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


由此,特别是在这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我们提供了一些分步指南给予既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供参考。



识别不可抗拒条款

一个适当草拟的合同应具有不可抗拒条款,以免除自然灾害及一些无法避免的天灾责任,例如水灾、火灾、地震、战争、入侵、恐怖袭击及政府施行的命令或法律,如行动管制令。因此,如果您的义务受到行动管制令的影响,而导致无法继续执行,例如搁置任何事件等,当事人的义务将可能从合同中被解除或中止,前提是该事故必须是无可预测及无法缓解之事。


假设履行合同一事不受行动管制令影响,但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所牵连,则需查看不可抗拒条款是否涵盖了疫情或全球流行性疾病的情况。并非所有的义务或责任都会在疫情爆发期间自动解除或终止。应当查看此类义务将如何导致当事人在疫情爆发期间无法履行相关合同职责。

同时必须查看合同内有任何相关需求让当事人采用不可抗拒条款来暂缓或终止合同义务。


无不可抗拒条款?

假设该合同没有包含不可抗拒条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许可以通知另一方使整份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原则是在合同因无法预测事件而导致合同失去了原有的基础,并无法执行之下合法终止合同,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或行动管制令下。


任何一方的合同当事人不可仅仅因为执行义务成本高昂而随意提议合同落空,因为此原则并非用于逃避不好的交易。它必须是不可能执行


重新商讨合同条款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合同当事人也许可以重新协商合同:

· 因不可抗拒事件的发生而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在合同期限内履行

· 不可能执行合同部份条约


在重新商讨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可考虑包含以下条款:

· 延长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 取消政策(通常用于商品)

· 履行义务前以某些条件为前提

· 通过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事来暂缓或终止合同的要素






Translation provided by Regene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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